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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若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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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049号
  • 案件名称

    神木市若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神木市若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049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市若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玲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新卫,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乾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神木市若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21)陕0881民初35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市若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泥款3423435.2元。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12日前支付1800000元,剩余1623435.2元于2021年7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如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款项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剩余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70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20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偿还协议:于和解当日由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神木市若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水泥款1623435.2元,剩余违约金共计144419.53元于2021年10月28日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神木市若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它执行内容,案件受理费170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18900元由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81执30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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