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清琼,刘群等与罗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5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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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5595号案件名称
程清琼,刘群等与罗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程清琼;刘群;田其勇;田健;张明翠;罗亮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5595号 原告:田其勇,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程清琼,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张明翠,女,1966 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刘群,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田健,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智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亮,男,1976 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田其勇、程清琼、张明翠、刘群、田健诉被告罗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其勇、程清琼、张明翠、刘群、田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田其勇、程清琼、张明翠、刘群、田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其勇、程清琼、张明翠、刘群、田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其勇、程清琼、张明翠、刘群、田健承担。 审 判 员 张兴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明 鹭 书 记 员 彭奕婷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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