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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清琼,刘群等与罗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5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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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5595号
  • 案件名称

    程清琼,刘群等与罗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程清琼;刘群;田其勇;田健;张明翠;罗亮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5595号 原告:田其勇,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程清琼,女,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张明翠,女,1966 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刘群,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田健,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彭智奎,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亮,男,1976 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田其勇、程清琼、张明翠、刘群、田健诉被告罗亮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其勇、程清琼、张明翠、刘群、田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田其勇、程清琼、张明翠、刘群、田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其勇、程清琼、张明翠、刘群、田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其勇、程清琼、张明翠、刘群、田健承担。                           审  判  员    张兴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明  鹭                              书  记  员    彭奕婷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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