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明游、高登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21民初4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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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21民初4087号案件名称
谭明游、高登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谭明游;高登艳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21民初4087号原告谭明游,男,1998年6月26日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高登艳,女,1996年10月24日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明游诉被告高登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明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明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谭明游负担。审判员 方成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胡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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