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惠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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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563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惠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惠军;刘俊彧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大宽街二段314号。法定代表人:郑冬,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于惠军,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俊彧,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于惠军、刘俊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辽0281民初5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98867.9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本院轮候查封了于惠军所有的位于庄河市××街道××单元××号房屋;于惠军所有的位于庄河市××街道××沟××前××层房屋;于惠军所有的位于庄河市××街道前炮委都市人家1号1层2号房屋;于惠军所有的位于庄河市××××层房屋。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蕴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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