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秀荣、黄山千磨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023民初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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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3民初250号案件名称
黄秀荣、黄山千磨竹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黄秀荣;黄山千磨竹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雅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023民初250号原告:黄秀荣,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千磨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黟县碧阳镇五东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7049593080。法定代表人:石俊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序,安徽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山雅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碧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305577648XL。法定代表人:石俊华,执行董事。原告黄秀荣与被告黄山千磨竹业有限责任公司、黄山雅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黄秀荣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秀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原告黄秀荣负担。审 判 员 胡伟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孝伟书 记 员 胡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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