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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若云、周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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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1722号
  • 案件名称

    彭若云、周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彭若云;周冬梅;王海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1722号申请人执行人:彭若云,女,汉族,1958年1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执行人:周冬梅,女,汉族,1974年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王海波,男,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彭若云申请周冬梅、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案做出的(2020)冀0606民初2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冬梅、王海波为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6450元、诉讼费1211元、执行费66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周冬梅、王海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调解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冬梅、王海波全部银行信息,发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车辆管理所、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被执行人周冬梅、王海波名下未发现车辆、股息红利及金融理财等可供执行财产。4、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周冬梅(身份证号码1306041974××××××××)、王海波(身份证号码1306041970××××××××)进行限制高消费。5、2021年9月13日,本院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21年9月11日10时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周冬梅住所保定市莲池区走访,附近居民表示对周冬梅、王海波的情况不清楚。同日执行干警将调查、走访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7、本案标的款50000元、利息6450元、诉讼费1211元、执行费668元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因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冬梅、王海波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周冬梅、王海波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冬梅、王海波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孝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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