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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宇、葛红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4民初3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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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民初3554号
  • 案件名称

    郝宇、葛红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郝宇;葛红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4民初3554号原告:郝宇,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葛红娥,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郝宇与被告葛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郝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宇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原告郝宇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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