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宇、葛红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4民初3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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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4民初3554号案件名称
郝宇、葛红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郝宇;葛红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4民初3554号原告:郝宇,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葛红娥,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原告郝宇与被告葛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郝宇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宇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宇撤诉。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原告郝宇负担。审判员 高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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