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赛途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7101民初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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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7101民初1864号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赛途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赛途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7101民初1864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长城路一段187号2号仓库。负责人:王玮,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莉,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成都赛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新义路2号附44号1层。法定代表人:王海嵩,职务不详。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成都赛途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被告成都赛途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了所有欠款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7.12元,由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瀚月书 记 员 程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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