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杰与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4民初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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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民初1745号案件名称
涂杰与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涂杰;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民初1745号原告:涂杰,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新安镇东区社区新安大道瀚龙华府院内18栋110号。法定代表人:苏宏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苏宏云,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原告涂杰与被告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涂杰于2021年9月23日以自身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苏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涂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涂杰负担。审 判 员 刘方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代雄书 记 员 胡 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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