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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双、赵申胜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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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187号
  • 案件名称

    王双、赵申胜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双;赵申胜
  • 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187号 原告:赵申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林,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申胜与被告王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申胜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申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晏书 记 员      张  瑾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张瑾  送达日期:2021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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