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双、赵申胜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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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187号案件名称
王双、赵申胜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双;赵申胜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4187号 原告:赵申胜,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林,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双,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申胜与被告王双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申胜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申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晏书 记 员 张 瑾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张瑾 送达日期:2021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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