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涛、徐国法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07执1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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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执1393号案件名称
闫涛、徐国法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闫涛;徐国法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07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闫涛,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徐国法,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闫涛与徐国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苏0707民初6890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闫涛1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询问其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执行不能的后果。2、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网格员送达等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3、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7月16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除零星存款留作被执行人生活费用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至本地协控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再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因贯彻疫情防控要求,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本院未进行线下财产调查。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诗审 判 员 李运生审 判 员 魏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金媛媛书 记 员 苏意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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