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卸土、陈金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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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3民初2024号案件名称
廖卸土、陈金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廖卸土;陈金星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3民初2024号 原告:廖卸土,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林,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陈金星,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之芬,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卸土与被告陈金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廖卸土于2021年9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卸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卸土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20元,由原告廖卸土负担。 审判员李红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候风果 书记员谢雪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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