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智勇、岳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7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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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2709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智勇、岳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曹智勇;岳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2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智勇,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岳盛,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本院执行的曹智勇与岳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智勇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曹智勇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岳盛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微信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数额;被执行人岳盛名下有车牌号为湘H×××××的吉普牌车辆,本院已冻结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8月3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岳盛的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赫山区,本院已冻结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暂无法处置。同日向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收益,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曹智勇,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岳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曹智勇,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岳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智勇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陈立文审 判 员 龚盛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雅青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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