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具仓、刘兰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1执3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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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1执398号之一案件名称
罗具仓、刘兰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罗具仓;刘兰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1执3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具仓,男,195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执行人:刘兰香,女,196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清水县档案局退休职工,住清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罗具仓与刘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刘兰香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兰香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罗具仓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2%支付自2016年10月31日至借款本金还请之日止的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刘兰香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兰香银行存款17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罗具仓支付8500元,并从刘兰香房屋拍卖款中分配1915元,合计支付10415元。经查被执行人刘兰香名下再无房产、存款、车辆及投资权益登记信息,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罗具仓,其未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峰审判员 温鑫审判员 夏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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