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诗杰、彭俊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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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922号案件名称
罗诗杰、彭俊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罗诗杰;彭俊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922号原告:罗诗杰,女,汉族,1996年10月2日出生,住蓝山县。被告:彭俊翔,男,汉族,1994年8月16日出生,住蓝山县。原告罗诗杰与被告彭俊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罗诗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诗杰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925元,减半收取2963元,由罗诗杰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先喜人民陪审员 黄万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黄 艳书 记 员 余席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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