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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诗杰、彭俊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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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922号
  • 案件名称

    罗诗杰、彭俊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罗诗杰;彭俊翔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922号原告:罗诗杰,女,汉族,1996年10月2日出生,住蓝山县。被告:彭俊翔,男,汉族,1994年8月16日出生,住蓝山县。原告罗诗杰与被告彭俊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罗诗杰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诗杰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925元,减半收取2963元,由罗诗杰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先喜人民陪审员  黄万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黄 艳书 记 员  余席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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