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菁、王玉琴等人格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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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929号案件名称
张菁、王玉琴等人格权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菁;王玉琴;翁某;赵倩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929号申请人:张菁,女,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王玉琴,女,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申请人:翁某,女,201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赵倩,女,1987年3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菁、王玉琴、翁某诉被申请人赵倩生命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411号。申请人张菁、王玉琴、翁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倩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菁、王玉琴、翁某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菁、王玉琴、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倩的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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