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攀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382财保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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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2财保5号案件名称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攀峰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韶山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曾攀峰;曾馨槿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2财保5号 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北京天元(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攀峰,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曾馨槿,女,汉族,1997年4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攀峰、曾馨槿所持有的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曾攀峰持股比例为7.2%,注册资本数额为720万元;曾馨槿持股比例为12.8%,注册资本数额为1280万元)或银行存款(曾攀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6222081904000372556,长沙银行解放东路支行62×××9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山支行62×××17;曾馨槿长沙银行解放东路支行62×××85),上述财产以35650172.26元为限。2021年8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2021年9月8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保函(保单号码PZPP21430116040000000078)。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攀峰、曾馨槿所持有的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曾攀峰持股比例为7.2%,注册资本数额为720万元;曾馨槿持股比例为12.8%,注册资本数额为1280万元)或银行存款(曾攀峰中国工商银行韶山支行6222081904000372556,长沙银行解放东路支行62×××9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韶山支行62×××17;曾馨槿长沙银行解放东路支行62×××85),上述财产以35650172.26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卫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翠 书 记 员 陈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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