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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欢欢、庄佳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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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民终3053号
  • 案件名称

    李欢欢、庄佳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欢欢;庄佳文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7民终3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欢欢,男,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园,汉族,住东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佳文,女,汉族,住东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强,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欢欢因与被上诉人庄佳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欢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庄佳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款项属于赠与缺乏法律依据,是不正确的。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是当事人一方基于恋爱或者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维持恋爱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当事人则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本案中,李欢欢为了维持恋爱关系,在庄佳文的要求下向其转账18000元,属于大额转账,两人并未和好,也并未结婚,庄佳文没有理由收取该笔费用,庄佳文应将该款项予以返还。虽然李欢欢转账的目的是维持恋爱关系,转账18000元也是自愿给付,但是从给付结果的认识来看,并非一审法院认为的李欢欢明知不会和好,仍然自愿赠与。综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庄佳文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欢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庄佳文向李欢欢返还18000元及起诉日后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计算直至庄佳文付清之日止);2.本案所涉诉讼费用由庄佳文承担。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李欢欢与庄佳文于2018年相识,双方于2020年8月20日确立恋爱关系,确立恋爱关系后,庄佳文即在李欢欢处工作,李欢欢每月支付庄佳文工作报酬3500元。后因双方出现矛盾,庄佳文于2020年12月17日离开工作岗位,双方分手。2020年12月24日晚,李欢欢、庄佳文双方在微信聊天时,庄佳文提出需要用钱,李欢欢即微信转账5000元给庄佳文,庄佳文予以退回,李欢欢随即分两次微信转账给庄佳文13000元、5000元,共计18000元。庄佳文收款后,将李欢欢微信拉黑。李欢欢于2021年2月通过短信和抖音向庄佳文索要案涉款项,庄佳文认为不欠李欢欢款项予以拒绝。另查明,在庄佳文收取李欢欢微信转账的案涉18000元前,庄佳文在微信中称“如果今天这钱我收了,咱俩还没和好,你会怎么做?”,李欢欢微信回复“我知道咱俩不会再和好了,都是我自己骗自己的。你需要,我下面情愿的去帮你的,你就像我的家人一样”,庄佳文随即回复“好,行,那我就收呗”。庄佳文在接收李欢欢的微信转账后在微信中称“拉黑吧”,李欢欢回复“嗯好知道你没事我就放心了你真想拉黑就拉吧”、“还是那句话在外面受了任何委屈或是累了需要我了就像刚才一样一个电话就行能做到的我会去做做不到的我会想办法去做”。2021年1月3日,在庄佳文的表妹与李欢欢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庄佳文表妹询问李欢欢“为什么要给她(法官注:指转款给庄佳文)”,李欢欢回复“你说为什么”、“因为我爱她啊还能为什么”。2021年2月21日,李欢欢发送给庄佳文的短信内容为“年也过完了钱什么时候给我给我个时间那钱我也是找别人借的大过年的我也没给你找麻烦也没给你添堵男朋友也有了我这个前男友在你困难的时候都愿意帮你,那你的现男友这个时候更应该义无反顾了对吧”。因庄佳文既不认可欠款,也不予退还,李欢欢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李欢欢与庄佳文曾系恋爱关系,在双方产生矛盾分手后,李欢欢微信转账18000元给庄佳文,庄佳文予以收取。对该事实双方均无争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款项的性质及是否应予返还。对此,李欢欢认为是为维持恋爱关系而转款给庄佳文,现双方并未结婚,庄佳文收取该款项已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庄佳文认为案涉款项是李欢欢为了维持恋爱关系,讨好庄佳文而主动赠予的,而且是在庄佳文退回转账之后,再次进行赠予,所以该赠与依法不应当撤销,也不应返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案涉款项属于赠与。因为,首先从给付目的看,双方均认可李欢欢之所以向庄佳文微信转账案涉款项,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其次从给付的真实意思表示看,李欢欢在微信中称“还是那句话在外面受了任何委屈或是累了需要我了就像刚才一样一个电话就行能做到的我会去做做不到的我会想办法去做”;当庄佳文表妹微信询问李欢欢“为什么要给她(法官注:指转款给庄佳文)”时,李欢欢回复“你说为什么”、“因为我爱她啊还能为什么”。可见,李欢欢是基于对庄佳文的情感而自愿给付;最后从对给付结果的认识看,当庄佳文在微信中表明“如果今天这钱我收了,咱俩还没和好,你会怎么做?”时,李欢欢微信明确回复“我知道咱俩不会再和好了,都是我自己骗自己的。你需要,我下面情愿的去帮你的,你就像我的家人一样”,且李欢欢在庄佳文拒收第一笔微信转款后又继续分两次微信转款计18000元。故对给付案涉款项后的结果,李欢欢是明知的。综上,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欢欢微信转款给庄佳文的目的是想维持恋爱关系、双方和好,但其在庄佳文表明态度并拒收第一笔微信转款后,明知即使给付庄佳文案涉款项双方仍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仍继续向庄佳文微信转款,该款项应视为赠与,李欢欢在赠与款项交付后再诉求返还,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欢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李欢欢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李欢欢为维持恋爱关系而向庄佳文转账18000元,从其与庄佳文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其向庄佳文转账18000元属于自愿、无偿给予,庄佳文接受该18000元,双方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关系,且赠与合同因庄佳文已接收该18000元而实际履行完毕。恋爱自由受法律保护,是否继续恋爱以及选择谁为恋爱对象均属于当事人自主选择、自主决定的事项,维持恋爱关系不得作为赠与合同的条件。李欢欢以其未能实现与庄佳文维持恋爱关系而主张其赠与目的落空,并以此要求庄佳文返还其已赠与的18000元,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李欢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依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李欢欢已预交),由上诉人李欢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乙 斌审 判 员  陈其庆审 判 员  马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志远书 记 员  周子翔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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