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醴陵旗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81执保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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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保689号案件名称
株洲醴陵旗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李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株洲醴陵旗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李娜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醴陵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81执保689号申请人:株洲醴陵旗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醴陵大道与320国道交汇处旗滨公园里。法定代表人:郑友满,董事长。被申请人:余李娜,女,1995年6月21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身份证号码:4302811995××××××××。本院审理申请人株洲醴陵旗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李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株洲醴陵旗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6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余李娜账户存18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余李娜账户存款180000元。本院认为,(2021)湘0281民初308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株洲醴陵旗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湘0281民初308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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