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焱堂、左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2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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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2098号案件名称
袁焱堂、左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袁焱堂;左磊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2098号原告:袁焱堂,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左磊,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袁焱堂与被告左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袁焱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三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焱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晨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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