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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兴、杨吉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陕0724民初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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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陕0724民初2027号
  • 案件名称

    邓兴、杨吉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邓兴;杨吉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724民初2027号原告:邓兴,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杨吉元,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原告邓兴与被告杨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邓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照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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