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兴、杨吉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陕0724民初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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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陕0724民初2027号案件名称
邓兴、杨吉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邓兴;杨吉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陕0724民初2027号原告:邓兴,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告:杨吉元,男,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原告邓兴与被告杨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邓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谢照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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