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林、彭国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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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执1803号案件名称
乔林、彭国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乔林;彭国清;彭加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0执1803号申请执行人:乔林,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彭国清,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彭加顺,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申请执行人乔林与被执行人彭国清、彭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代银审 判 员 赵学雷审 判 员 张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洪光书 记 员 周 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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