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永帅、张天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6执3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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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执3852号案件名称
魏永帅、张天利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魏永帅;张天利;王红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6执3852号申请执行人:魏永帅,男,汉族,1990年8月9日生,现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申请执行人:张天利,女,汉族,1989年1月13日生现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被执行人:王红杰,男,汉族,1970年10月7日生,现住滑县。魏永帅、张天利与王红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6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王红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魏永帅、张天利15630元”。因王红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魏永帅、张天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二、2021年7月3、5日、8月6日、9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零星存款,名下的商业保险也已经另案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7月28日,本案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滑县支书了解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由于被执行人王红杰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2021年4月20日,4月27日、7月13日,经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又财产登记信息。七、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王红杰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尚未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向申请人询问是否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使用律师调查令。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为15630元,执行到位0元,尚余案款1563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杨森彪审判员 杨建峰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冉令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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