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龙叶、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281执19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执1906号
  • 案件名称

    陈龙叶、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龙叶;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胶州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281执1906号申请执行人:陈龙叶,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地恩地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RW1RQ92。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龙叶与被执行人青岛御墅品宅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20)第2050号裁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2329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414元(含执行费85元),于2021年9月13日将案款12329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龙叶。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胶劳人仲案字(2020)第2050号裁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鲁0281执190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胶州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