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吉林省安图县泰安寺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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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保378号案件名称
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吉林省安图县泰安寺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吉林省安图县泰安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保378号申请人: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负责人:徐金花,主任。被申请人:吉林省安图县泰安寺,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负责人:释超玄(徐贵明)。申请人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安图县泰安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作出(2021)吉2426财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安图县泰安寺在中国工商银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核算中心08XXX08账户内的存款153,3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徐金花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兴城路525号花都秀府1号楼4单元501,建筑面积为29.8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办案人员于2021年8月24日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长白山支行对吉林省安图县泰安寺08XXX08账户内存款153,300元的冻结予以解除;2021年8月24日赴延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徐金花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兴城路525号花都秀府1号楼4单元501,建筑面积为29.8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吉(2017)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房屋的查封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通知如下:(2021)吉2426执保378号,申请人吉林罗天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安图县泰安寺合同纠纷一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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