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杏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7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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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7910号案件名称
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杏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万杏子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7910号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杏子,女,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杏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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