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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小广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4执4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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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4执4707号
  • 案件名称

    梁小广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梁小广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4执4707号被执行人:梁小广,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梁小广诉讼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梁小广身份证号码与全国法院专用身份信息认证系统信息不一致,无法核实其身份信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104执4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双平审判员  朱广宇审判员  李静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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