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强、徐玉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159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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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1590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国强、徐玉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国强;徐玉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15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国强,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徐玉林,男,汉族,1970年6月8日生,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国强与被执行人徐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的(2012)泰燕民初字第0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徐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国强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执行人徐玉林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垫付,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玉林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债务未果。2021年3月15日,本院对该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本次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3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徐玉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2.2021年3月16日、2021年8月27日,本院先后两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多个(均余额不足),冻结期限十二个月;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3.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4.2021年8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徐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21年9月1日,本院前往泰兴市××街道办××村×庄×组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徐玉林具体居住地,随后本院前往××村村委会了解到被执行人徐玉林因突发脑溢血身患残疾,且无收入来源,目前已不在王庄村居住。本次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玉林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2日,本院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财产查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均余额不足),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同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燕民初字第07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审 判 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巫祖坤书 记 员 祝 琪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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