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成健、武正强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恢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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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恢322号案件名称
钟成健、武正强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钟成健;武正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钟成健,男,1983年04月02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武正强,男,1986年05月17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川0521执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正强所有位于四川省泸县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泸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一套,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正强所有位于四川省泸县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泸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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