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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成健、武正强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恢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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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恢322号
  • 案件名称

    钟成健、武正强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钟成健;武正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钟成健,男,1983年04月02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武正强,男,1986年05月17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川0521执8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正强所有位于四川省泸县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泸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一套,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正强所有位于四川省泸县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6)泸县不动产权第0××0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 伽书 记 员  崔忠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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