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知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04民初38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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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4民初3807号案件名称
山西知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山西知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3807号原告:山西知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JUUMP41,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产业路48号新岛科技园A座七层703室。法定代表人:杨晓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W32YQXB,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213号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9858号。确认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600号航汇大厦1805室,收件人:张丽丽,电话:135××××3520。法定代表人:张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丽,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知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知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恒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彩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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