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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玲、长沙强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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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489号
  • 案件名称

    王乃玲、长沙强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乃玲;长沙强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489号原告:王乃玲,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达夫,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含,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强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发区湘雅路街道湘江中路一段52号凯乐国际城9栋1908房。法定代表人:邹灵芝。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自由,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系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乃玲与被告长沙强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乃玲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强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乃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乃玲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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