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乃玲、长沙强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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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489号案件名称
王乃玲、长沙强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乃玲;长沙强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489号原告:王乃玲,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达夫,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含,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强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发区湘雅路街道湘江中路一段52号凯乐国际城9栋1908房。法定代表人:邹灵芝。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自由,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汩罗市。系公司总经理。原告王乃玲与被告长沙强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乃玲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强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乃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乃玲负担。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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