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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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沪03破326号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宁波辉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破326号2019年12月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宁波辉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月3日指定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2021年9月1日,本院收到博稳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请求宣告博稳公司破产。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公告了债权申报通知,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核查,已经债权人核查通过。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无异议债权金额为人民币39,494,021.58元。管理人依法开展了履职调查,未接管到任何财产。博稳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根据博稳公司的负债状况,可以确认其已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上海博稳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郭大梁审 判 员 刘 琳审 判 员 姚 磊法官助理 李 想书 记 员 李 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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