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振洹、马春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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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2017号案件名称
孙振洹、马春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孙振洹;马春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2017号申请执行人:孙振洹,男,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马春银,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振洹与被执行人马春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振洹与被执行人马春银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22执201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协议,自不履行协议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洪远审判员 庄宜霖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江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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