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从明与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4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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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4706号案件名称
江从明与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江从明;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4706号申请执行人:江从明,男,1967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敏军,执行董事。申请人江从明与被申请人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日作出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177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从明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6,3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7月7日通过法院诉讼文书护送队向被执行人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松江区彭丰路XXX号内的成品箱包(详见库存明细表)。本院对上述成品箱包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陈敏军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本案执行标的需要等待对被执行人名下成品箱包的评估、拍卖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在财产处置期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金 贤审 判 员 崔 宁审 判 员 孙文华法官助理 何 骏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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