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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淮安市清江浦区韦博外语培训中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9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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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9054号
  • 案件名称

    王静、淮安市清江浦区韦博外语培训中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静;淮安市清江浦区韦博外语培训中心;淮安正行远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9054号原告:王静,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茜,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勇,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韦博外语培训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翔宇中路169号万达广场。法定代表人:高征宇。被告:淮安正行远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淮海花园A区3号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总经理。原告王静与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韦博外语培训中心、淮安正行远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王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姚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元书 记 员 金芳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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