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利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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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8执427号案件名称
马利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马利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8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马利强,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继华,女,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和硕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利强与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24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10,000元,执行费1550元。经我院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3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和解协议如下:一、于2021年10月9日之前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马利强支付剩余案款90,000元整;二、如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可以对剩余案款申请恢复执行。于2021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马利强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特24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马利强与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享有90,000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巴州华祥特色林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案件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马利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巴依尔塔审判员 杨阳审判员 乌托拉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梦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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