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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江荣、赵开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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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182号
  • 案件名称

    谭江荣、赵开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谭江荣;赵开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182号申请执行人:谭江荣,男,1973年3月6日,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赵开青,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舜皇山管理局紫云工区。申请执行人谭江荣与被执行人赵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攸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223民初433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开青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谭江荣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开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谭江荣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2021年2月18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并依法扣划其中6041.68元;查询到被执行人赵开青名下有号牌为湘M×××××的江铃全顺牌汽车一辆,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证券市场无开户;经查询赵开青名下有3份保险单,缴纳保费合计8913元,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赵开青在湖南省东安县大庙口镇紫云村11组有房屋一栋[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20)东安县不动产权第0019329号],本院已于2021年7月20日予以查封;被执行人赵开青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开青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5337元,已执行到位6041.6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永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李 纯书记员  吴 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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