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超、李晓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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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1076号案件名称
冯超、李晓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冯超;李晓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冯超,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延庆县。委托代理人:贾金鑫,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9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超与被执行人李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81执10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胜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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