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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超、李晓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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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1076号
  • 案件名称

    冯超、李晓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冯超;李晓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冯超,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延庆县。委托代理人:贾金鑫,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晓明,男,1999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超与被执行人李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81执10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胜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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