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02执1471号

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德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生效的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立;李玲英;张庆宽;张伟伟;张秀芬;戈中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鲁1402执1471号
  • 案件名称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立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文立;李玲英;张庆宽;张伟伟;张秀芬;戈中起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山东省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被执行人:朱文立,男性,汉族,1971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李玲英,女性,汉族,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张庆宽,男性,汉族,1980年4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张伟伟,女性,汉族,1980年9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张秀芬,女性,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戈中起,男性,汉族,1966年8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文立、李玲英、张庆宽、张伟伟、张秀芬、戈中起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2021)鲁德州众信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处理方案,现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德州众信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振远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