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陈细娥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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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1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陈细娥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陈细娥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33号。负责人:陈星亮,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系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辉,系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细娥,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细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100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细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陈细娥所有的湘L***66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并于2021年9月29日查封,由于该车辆系动产没有扣押在案,故该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同年9月16日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细娥单独所有的位于郴州市同心桥村同心组***房,该房屋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2021年9月16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细娥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通过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陈细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陈细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陈细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约谈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陈细娥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0317.17元,已执行0元,尚有310317.17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审 判 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 瑞书 记 员 张智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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