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水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2民初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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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2民初1008号案件名称
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水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泸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水平;王寸珍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2民初1008号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法定代表人:曹利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奉家,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珍玲,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水平,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被告:王寸珍,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平,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与被告王寸珍系夫妻关系。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水平、王寸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水平、王寸珍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使撤诉权,是民事主体对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水平、王寸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湖南乾贞万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生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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