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龙、汪朝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422执18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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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2执1800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江龙、汪朝武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江龙;汪朝武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422执1800号之一被执行人李江龙,男,1981年4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10000元。被执行人汪朝武,男,1980年7月3日,贵州省六枝特区人,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因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李江龙、汪朝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罚金一案,普本院(2017)黔0424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李江龙缴纳罚金110000元,被执行人汪朝武缴纳罚金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江龙、汪朝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2.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汪朝武已于2021年3月7日缴纳罚金5000元。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江龙的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帐户;被执行人李江龙名下无车辆、证券、保险及税务等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到普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江龙名下无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李江龙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李江龙在六枝特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江龙适用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所述,现因被执行人李江龙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正在服刑,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被执行人李江龙尚未执行的罚金为11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慧婷审 判 员 陈庆安审 判 员 周钰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尚姚剑书 记 员 万中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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