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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江厚高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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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515号
  • 案件名称

    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江厚高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江厚高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515号原告: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623847X1。法定代表人:盛笑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壮,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厚高,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厚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金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汪求书 记 员 江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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