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江厚高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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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515号案件名称
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江厚高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江厚高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515号原告: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孔雀路3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6623847X1。法定代表人:盛笑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大壮,安徽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厚高,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原告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厚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盛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江金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汪求书 记 员 江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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