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光顺、刘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7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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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962号案件名称
谢光顺、刘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谢光顺;刘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7962号原告:谢光顺,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原住贵州省兴仁市东湖街道办事处振兴路观府壹号,现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刘欢,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谢光顺诉被告刘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谢光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光顺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光顺负担。审 判 员 张成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欣欣书 记 员 周若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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