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安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819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恢819号之四案件名称
胡安寿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胡安寿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恢819号之四被执行人:胡安寿,男,汉族,1948年10月27日生,住宜宾县白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安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安寿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45913820393587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73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小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林、雷昌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1020号之一 下一篇 谢光顺、刘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79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