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雷昌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10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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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1020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林、雷昌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林;雷昌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1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林,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执行人:雷昌明,男,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20)黔0112民初204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陈林、雷昌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89955.00元、执行费124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雷昌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利用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雷昌明名下的证券、股份、银行账户、车辆等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雷昌明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雷昌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雷昌明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贵A×××××的思铂睿牌汽车,我院已制作文进行查封,但因无法确定到该车的具体位置,所以无法对该车进行处置,未查询到雷昌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雷昌明纳入长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我院依法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待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人尚有人民币89955.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112执10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树东审判员 曾 浩审判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钱俊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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