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新艳、唐少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550号

由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2021/9/29 0:00:00在湖南省东安县,依据生效的魏新艳;唐少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550号
  • 案件名称

    魏新艳、唐少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魏新艳;唐少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550号申请执行人:魏新艳,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唐少华,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本院在执行魏新艳与唐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2民初160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唐少华偿还魏新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唐少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魏新艳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少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唐少华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在房产局、车辆管理、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工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唐少华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黑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唐少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魏新艳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唐少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魏新艳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恒明审判员  刘满喜审判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