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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明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4民初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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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民初202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明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卢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明财;杨海青;汪俊超;夏翠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4民初2025号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法定代表人:左海波,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夏明财,男,196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杨海青,女,1966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汪俊超,男,197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告:夏翠云,女,1970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明财、杨海青、汪俊超、夏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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