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丽娟、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4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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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4613号案件名称
曹丽娟、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曹丽娟;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4613号申请执行人:曹丽娟,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五街18号10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根友。申请执行人曹丽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35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曹丽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找,不能确定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经营地;申请执行人曹丽娟提供的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根友的二电话号码系空号;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根友的下落的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35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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