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丽娟、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46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4613号
  • 案件名称

    曹丽娟、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曹丽娟;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4613号申请执行人:曹丽娟,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业五街18号101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根友。申请执行人曹丽娟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2020)津0116民初35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曹丽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找,不能确定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实际经营地;申请执行人曹丽娟提供的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根友的二电话号码系空号;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天津市同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根友的下落的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16民初35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合权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