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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张琳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182民初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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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182民初2637号
  •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张琳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张琳;李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民初2637号原告: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2MA1R86PW46,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风华路。经营者:蔡贞海,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潮,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琳,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李琦,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与被告张琳、李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负担。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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