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张琳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182民初2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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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182民初2637号案件名称
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张琳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张琳;李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民初2637号原告: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2MA1R86PW46,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风华路。经营者:蔡贞海,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潮,扬中市丰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琳,女,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李琦,男,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未提供,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与被告张琳、李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扬中市三茅镇星海制衣厂负担。审判员 方荣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佳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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